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隱瞞已婚 難構成通姦

2011年 02月09日 蘋果日報

 

台中傳出嫖客嫖到人妻挨告通姦案例,律師蘇勝嘉指出,嫖客召妓是否構成通姦,關鍵在於嫖客是否「事前知悉」妓女已婚,若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嫖客明知妓女已婚仍從事性行為,就可能觸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相姦罪,妓女本身也成立刑度相同的通姦罪。
反之,若不知妓女已婚,因無妨害婚姻的犯意,應不構成犯罪,民事上也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若縱容難究責

但妓女的丈夫若知情妻子從事這種特殊行業且允許、縱容,法律上就另當別論。蘇勝嘉表示,依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,縱容配偶與人通姦或宥恕(指原諒)者,不得告訴。換句話說,應召女的丈夫若明知妻子靠與人上床嘿咻為工作,丈夫也接受、縱容,就不能追究嫖客的通姦行為。
反之,嫖客若已婚,嫖妓被老婆知道,蘇勝嘉表示,嫖客也可能會被老婆控告通姦、提出民事求償或請求判決離婚。當然,嫖客的老婆也可告妓女通姦,不過妓女也可以強調不知嫖客已婚。
另外,律師許乃丹說,因《刑法》妨害風化罪章只處罰妓女不罰嫖客,因此嫖妓基本上沒有刑責,但嫖到未成年妓女,就會有民刑事責任。記者王吟芳

原來搞人妻只要不知對方已婚  就可獲得無罪啊   看來以後被別人老公告裝傻就好了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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